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违规处理细则(试行)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情节较轻者;
(二)在宿舍区内乱张贴广告、海报、宣传品;
(三)晚归达2次无正当理由者;
(四)夜不归宿1次无正当理由者;
(五)在宿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或公共秩序者;
(六)饲养宠物者;
(七)爬围墙、护栏或窗户进出学生宿舍者;
(八)自行车没有按照指定地点停放,经教育不改者;
(九)未经批准私自调整寝室、床位或占用其他房间、床位者
(十)寒、暑假期间未经批准私自留宿者;
(十一)在宿舍内打闹、围攻起哄、乱吼乱叫,放音响、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者,经劝阻不听者;
第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人为损坏门窗、宿舍家具等,除给予相应处分外,须照价赔偿损失;
(二)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宿舍不接受值班员查验,辱骂值班员者;
(三)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
(四)未经许可留宿同性外人者;
(五)爬围墙、护栏或窗户进出学生宿舍,经教育不改者;
(六)在宿舍内违规用电、乱拉乱接电线者;
(七)晚归达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者;
(八)夜不归宿2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者;
(九)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者;
(十)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无故拒不开门接受卫生检查者,无理取闹者;
(十一)在宿舍楼内酗酒、故意打砸物品扰乱秩序、打麻将、打扑克者;
(十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十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者;
(十四)在宿舍楼内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者;
(十五)寒、暑假期未经批准私自留宿,经教育不改者;
(十六)在宿舍以各种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十七)未经批准私自调寝室、床位或占用其他房间、床位者,经教育不改者;
(十八)在宿舍内打闹、围攻起哄、乱吼乱叫,放音响、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者,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制作、贩卖或传播国家禁止的淫秽图画书刊或声象制品者;
(二)蓄意破坏公共设施,或犯有偷窃行为者;
(三)在宿舍内藏、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偷用水电者;
(四)私自在宿舍内开设小卖部,经教育不改者;
(五)辱骂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六)燃放烟花爆竹、往室外扔玻璃瓶、垃圾桶及其它有碍人身安全的物品;
(七)驾驶电动车进入宿舍区域或者带电动车电池上宿舍充电者;
(八)故意破坏宿舍内公私财物、毁坏消防栓设施和消防器材、防火防盗设施设备者;
(九)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殴打管理人员者;
(二)在集体宿舍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或有流氓行为者;
(三)到异性集体宿舍留宿或容留异性在集体宿舍同居者;
(四)凡参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赌具者。
(五)对因违章用电而引起触电、火灾等事故者;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规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
(一)在宿舍内组织赌博活动为首者;
(二)在宿舍内嫖娼卖淫或容留他人嫖娼卖淫者;
(三)在宿舍内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扣除该综合测评分和取消评先、资助资格。
(一)未按时熄灯1次宿舍,扣除该宿舍成员年度综合测评2分。未按时熄灯次数达4次者,取消该宿舍成员年度个人及集体的各种评先资格和资助资格。
(二)不配合全校统一搞卫生、宿舍卫生不合格或拒绝不开门接受检查1次,扣除该宿舍成员年度综合测评2分。不配合全校统一搞卫生、宿舍卫生不合格或拒绝不开门接受检查3次,取消该宿舍成员年度个人及集体的各种评先资格和资助资格。
第七条 学生在宿舍区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宿舍违纪行为的补充说明:
(一)对破坏公物、花草树木、消防设施、水电装置、空调设备等须赔偿损失、支付维修相关费用;
(二)偷用水电的须补缴所用水电费用(计算方法:按每学期开学注册之日起至发现偷用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之前每天平均用水或用电的数量)。
(三)偷电宿舍如未能举证具体作案者,取消该宿舍成员年度个人及集体的各种评先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宿舍管理中心执行与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违规处理细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