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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宿舍管理,营造安全、舒适、安静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宿舍的科学、规范、文明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的各类型学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房间和床位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下简称宿管中心)统一安排、管理。学生宿舍安排按照二级学院、年级相对集中和男、女分楼(分层)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和其他管理费用,并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签订住宿协议(未满16周岁的学生需由家长签订),明确双方在学生住宿期间的权利、义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须填写《学生住宿变更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宿管中心同意后,办理住房变更手续。但在未确定住宿安排前,不得拒绝宿管中心的住宿安排。

(一)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1.宿管中心按照学校职能部门提供的各二级学院招生人数、具体男女生人数、学生具体专业相对集中安排学生房间和床位,各学院负责新生的辅导员在新生报到前到宿管中心领取新生住宿安排。

2. 新生注册后凭住宿缴费单到住宿指定地点签订住宿协议,领取宿舍钥匙后安排入住。

(二)非新生入学办理学生住宿手续程序

1. 凭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住宿申请和审批。

2. 经宿管中心审批签署意见后,凭住宿缴费单到指定宿舍入住。

 第五条  学生宿舍全天供电,晚间统一熄灯;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制度,周日至周四晚上23:00应自觉按时熄灭寝室内公用大如因学习需要,但不影响他人作息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台灯;周五和周六晚上、节假日、考试前一周自主安排熄灯时间。宿舍大门实行统一开关,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关门。

第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因事迟归者,应主动向宿舍楼管理员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特殊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学生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和私自调换寝室。

第八条  学生由于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前必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对于休学学生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给予另行安排。

第九条  为不影响学生宿舍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则将遗留物品视作丢弃物处理。室内设施如有损坏丢失,应由事主负责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因实习、比赛、训练等需留校住宿者,须在该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批准,开出证明,宿管中心审批同意后,安排在指定宿舍住宿。

第十一条  严禁留宿异性,不准容留非本室或外来人员住宿,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过夜。私自在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知情并同意签字,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到宿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每人配备寝室钥匙一把,须妥善保管使用。禁止私配、转借和私下交换钥匙,或另加门锁。如钥匙丢失,应速报宿舍管理员,重新换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爱护公共设备,正确使用学生宿舍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应当爱护,若有人为破坏,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由学校统一配置,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由学校负责;非自然损坏的或丢失的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维修收费和赔偿标准参照学校有关部门审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或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觉节约水电。学生宿舍寝室用电和热水供应实行信息系统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已婚学生的住宿不予特殊照顾。婚育学生不得带小孩在宿舍居住,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后校外居住。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本楼人员进出学生宿舍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及登记后才能进入宿舍,未经许可不得入楼。访客当天21:00前须离开宿舍。因维修、医疗、消防检查等工作需要进入宿舍的工作人员,经登记确认方能进入。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宿舍管理员有权对带出宿舍楼的物品进行检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并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携物出门登记手续。未经宿管中心同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带出学生宿舍。

第十九条  严禁改变学生宿舍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学生宿舍室内布置不得随意更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坏。

第二十条  严禁违章用电,学生宿舍的插座和电线,不得更改或乱拉乱接。禁止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电热锅、烤火炉、微波炉、电暖宝、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毯、电熨斗、电炉、酒精炉、电饭锅、电冰箱等违章电器,禁止使用电吹风、电热水壶等超过800W的大功率电器,一旦发现除没收外还将依据《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学生自行购买使用的电器(如台灯、电源拖线板、充电器(手机)、饮水机等)应使用合格产品,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寝室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使用煤气罐,不得在学生宿舍楼内炒菜、做饭。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焚烧杂物等使用明火行为,夏季使用蚊香,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检查各类电器使用状况,关闭一切用电设备和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离开寝室锁门关窗的习惯,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严禁人在寝室时让人将门在外面反锁。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随意张贴广告、从事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禁止在寝室内观看和传播反动、污秽音像、读物,及传播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思想,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值班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严禁寝室内赌博、打麻将、酗酒、打架斗殴、聚众哄闹等行为,严禁向窗外抛掷物品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攀越宿舍栏杆、门窗。

第二十五条 注意宿舍网络安全。学生开通网络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禁止通宵上网。

   第二十六条  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宿舍内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及时进行隔离,治愈后方可搬回宿舍住宿。学生外出返校不得隐瞒行程和病情私自进入宿舍应按传染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报备,经同意后进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  宿舍楼实行查房制,宿舍管理员抽查宿舍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要求查验学生证件时,学生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执行任务。宿舍管理员须经常巡查,随时掌握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损坏设施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洪水、暴雨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有关部门应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宿舍楼的学生,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区域进行毁坏公物、危害他人安全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栋楼选出学生楼长一名,每层层长一名,楼长、层长配合宿管中心开展宿舍管理的各项工作;每间寝室选举或推荐一名室长,负责制定好卫生公约及值日表,认真组织好寝室卫生的打扫和各项活动,督促本室同学遵守制度。每天应及时整理好内务卫生,室内垃圾由值日学生及时清理并带出寝室倒入垃圾桶。对不履行值日制度,脏、乱、差的寝室限期改正,不听劝告给予警告,并上报二级学院或曝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除特殊情况(比如生病、受伤等)外,三餐在食堂用餐,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内,保持寝室和公共部位干净、整洁。

第三十三条  宿管中心将定期对各寝室进行检查评比。宿舍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寝室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后公布于宿舍楼前,并将各二级学院和各年级的评比排名统计表上报学生处,作为各类寝室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禁止往走廊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从窗口向外吐痰、倒水、抛物等。严禁在宿舍内外墙面、门窗、家具等设施上乱刻、乱涂、乱画。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窗户上、在阳台护栏上晾拖把及摆放、悬挂物品。

第三十六条  宿舍区的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准乱停乱放。未经批准,各类机动车不得进入宿舍区禁止在宿舍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一经发现强制拖离学校并按校规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区域内任何场所进行打球、踢球、跳舞、溜冰、骑车、排练、表演、播放音响、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区域内饲养宠物。一经发现一律收缴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侮辱或打骂宿舍管理人员,及其他有损宿舍文明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区域为无烟区,严禁学生在寝室内吸烟。

第五章 奖罚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学生寝室的整洁、美观、有序,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寝室和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将“文明宿舍”评比纳入学校“综合测评”活动统一管理,每学年评定“文明寝室”一次,授予“学生宿舍标兵”、“优秀室长”称号一次,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积极参加学生宿舍建设、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防火防盗、大胆揭发违纪行为、对学生宿舍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损坏公物的,除进行赔偿经济损失外,还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视其态度和情节轻重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在学生宿舍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对失信者在评先评优、发展党员、推荐就业等进行限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宿舍管理中心执行与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均与本办法为准。

4.广体【2022】62号 关于印发《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