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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有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五种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者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有悔过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提供线索、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交代自己或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及公安部门等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处理、抗拒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对证人、违纪处理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四)违纪群体中为首要组织策划者的;

(五)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纪律的;

(六)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以从重处分。

第十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应当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参评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资格,申请各类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不予优先考虑;

(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违纪的,由所在学院党组织根据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担任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时间期限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可以在处分期满后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解除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言论的;

(二)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活动、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五)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六)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以其他方式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定构成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含缓刑),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故意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定构成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含缓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对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以及销赃者,视其作案价值大小(以现时市场不折旧价格计算),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0以上不足3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参照作案者处理;

(五)作案两次以上者,且数额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作案直接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严重损失或严重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策划、组织者

对引发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或挑起事端者,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除承担医药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除承担医药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打架中,凡持械行凶打人造成后果者,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打架二次(含二次)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为他人打架者提供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无故恐吓、威胁或殴打教职工、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属正当防卫的,视事实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反规定引起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等手段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欺诈他人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单位或者个人网络安全防卫系统,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上网账号、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扰乱影响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内的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乱张贴的,除责令其清理整洁并负责支付修复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重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教学设备、园林绿化设施的,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和宿舍区酗酒、赌博、哄闹、故意打砸物品扰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停放机动车辆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公共卫生条例和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活动或违章设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营利性业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广告、海报、文件等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对外发布公告或者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侵犯损害他人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欺骗手段冒领个人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侵犯人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冒用学校他人名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综合测评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男女交往和其他社会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道德风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到异性集体宿舍同居或容留异性在集体宿舍内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公共场所或集体宿舍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调戏、侮辱异性,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制作、贩卖或传播国家禁止的、淫秽的图画书刊或声像制品者,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扰乱招生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按有关招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籍、考勤、考试管理制度的,按教务处有关学籍、考勤及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课室规则、实验室规则或场馆规则者,参照教务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期间,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适用本条例,并通报其报到单位,情节特别严重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程序和权限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备案。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上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职能部门审核范围:

学生违纪涉及考风考纪及学籍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审核;学生违纪涉及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处审核;学生违纪涉及政治、日常行为及其他管理条例的,由学生处审核;学生违纪涉及涉外行为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四)处分流程:

 1、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涉及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学院,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查清事实、调查取证及作出处分决定(通报批评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和处分建议(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涉及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在调查取证后,对事实清楚、证据链清晰的学生违纪行为,二级学院要根据调查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建议,与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学生违纪处分认可或者申辩等材料一并报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研究。

 3、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4、学生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二级学院的处分建议及相关材料后,召集委员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审核相关材料,学生所在管理单位提出的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如认定违纪事实的,要作出《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5、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如审定违纪事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出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6、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归入本人档案。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个人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如学生提出申诉,申诉期内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在其申诉处理决定公布后一周内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申诉与处理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广州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处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六条 条例2022年125日正式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停止执行。

2.广体【2022】28号  关于印发《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