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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广州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广州体育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自主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公平获得国(境)内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对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制定详细的规范,见《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技、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通报表扬、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奖励的具体办法依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的规定,制定详细规范,见《广州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5日正式施行,原《广州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广体【2022】30号  关于印发《广州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pdf